深圳市停车场(库)车辆保管收费标准(深物价〔1993〕3号)
深物价〔1993〕3号
一、小型汽车:含2吨以下人货车、19座以下旅行车、各类小型客车、小轿车:
1、一类(含多层住宅区、高层商住楼、住宅楼)
——
|多|
|层|临时保管:露天5元/次,室内首两小时5元,第3小时起2元/小时;
|住|
|宅|月保管:露天120元/月,室内200元/月。
|区|
——
——
|高|
|层|临时保管:露天5元/次,室内首两小时5元,第3小时起2元/小时;
|商|
|住|月保管:露天250元/月,室内400元/月。
|楼|
——
2、二类(含工业小区、写字楼、商业大厦、宾馆、酒家、码头等等)
临时保管:露天5元/次;室内首两小时5元。第3小时起3元/小时;
月保管:露天300元/月,室内500元/月。
二、中型汽车、含2吨至5吨货车、20-40座旅行车、客车:
1、一类(含多层住宅区、高层商住楼、住宅楼)
——
|多|
|层|临时保管:10元/次;
|住|
|宅|月保管:250元/月。
|区|
——
——
|高|
|层|临时保管:10元/次;
|商|
|住|月保管:500元/月。
|楼|
——
2、二类(含工业小区、写字楼、商业大厦、宾馆、酒家、码头等等)
临时保管:10元/次;
月保管:600元/月。
三、大型汽车:含5吨以上人货车、拖挂车、平板车、集装箱车:
1、一类(含多层住宅区、高层商住楼、住宅楼)
——
|多|
|层|临时保管:15元/次;
|住|
|宅|月保管:360元/月。
|区|
——
——
|高|
|层|临时保管:15元/次;
|商|
|住|月保管:750元/月。
|楼|
——
2、二类(含工业小区、写字楼、商业大厦、宾馆、酒家、码头等等)
临时保管:15元/次;
月保管:900元/月。
关于调整停车场(库)车辆保管收费标准的通知
2000-12-25 15:20:45
各停车场(库)经营单位:
我市现行的停车场(库)车辆保管收费标准是1993年2月制定的,至今已五年多时间,鉴于停车场(库)的经营成本逐年增加以及收费管理中出现新的情况和问题,我市原有的一些规定已不完全适应,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定价管理项目(第一批)的通告》(粤价〔1997〕315号)和市政府领导关于规范停车场收费行为的指示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停车场(库)定价权限及适用范围,将原我局深物价〔1993〕3号文放开由企业定价的社会公共类、宾馆娱乐类等部分停车场改为政府定价,同时,适当调整我市现行停车场(含停车库,以下同)车辆保管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国家、省、市对停车场收费名称没有新规定之前,名称仍为车辆保管费。今后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二、调整后的停车场车辆保管费分为两种类型:一类停车场为多层住宅区、高层商住楼(住宅楼);二类停车场为工业小区、写字楼、商业大厦、宾馆、酒家、车站、码头等其他各类停车场。收费标准分临时保管(按次或计时收费)和月保管(以月结费)两种收费方式,供车主选择。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车辆临时进出停车场在规定时间内应免收费,免收费时间为:一类停车场半小时内;二类停车场10分钟内。
各有关经营单位必须按本规定收费类型和收费标准执行。个别停车场执行本规定确在困难需要调整价格的,须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三、除经市政府批准的部分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占道实行咪表收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城市道路或人行道收取停车费、占道费及其他任何费用。违者,以乱收费论处。
四、停车场收费应实行明码标价,收费标准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以醒目方式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各停车场经营单位应按我局深物价〔1998〕70号文件规定到所在地区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
六、宝安、龙岗区各镇的机动车停车场车辆保管收费标准由区价格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规定制订公布。
七、以上规定,从1988年8月20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深圳市物价局 一九九八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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